宠物狗“私自”外出未拴绳,结果被在家门口调头的车辆碾压死亡,主人悲痛不已,索赔62000元,其中包括饲养宠物狗的花费,还提供了鉴定报告……这合理吗?
2020z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衢州龙游人陈某驾驶着公司所有的小型客车在白某所在的村庄作业。作业完毕后,陈某和作业工人准备赶往另一处作业地点,因白某家门口路面较宽,陈某便驾车在该处调头,恰逢白某的宠物狗(腊肠犬)从院子里出来了,车辆不慎将犬只碾压死亡。
事后,因协商无果,白某向龙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陈某所在公司及承保肇事车辆车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2000元。
原告因失去爱犬,心情悲痛,他表明自己的宠物狗是经过依法登记的,经过多年的尽心饲养,已经成了一家人的心爱之物。宠物狗从购买到出事死亡,他在宠物狗身上花费了6万余元,由于肇事者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宠物狗死亡是事实,自己理应得到赔偿。
为证明诉求的合理性,原告还提供了关于宠物狗价值的鉴定报告。
被告方却认为,宠物狗之所以死亡是由于犬只自身顽皮外出玩耍所致,驾驶员在倒车时因车大犬小,难免有视觉盲区,看不清车后有犬只实属正常。即便要赔偿,也不至于要赔偿六万多元。
虽见双方争执不下,不肯退让,承办法官仍不愿放弃,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几番释法明理后,当事人的情绪终于有所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按照宠物狗的评估价计算,原告承担3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7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狗的人不断增多,因不拴绳、散放等行为引发的侵害和纠纷屡见不鲜,关于责任承担的争议也比较大。
本案中,白某散放宠物狗造成犬只死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陈某驾驶车辆在白某家门口路面调头,不慎将白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事实,就白某的合理损失即宠物狗价值及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经法院调解由白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70%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被撞死宠物狗的价值如何计算,狗粮、疫苗等是否应当作为损失。虽然很多人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但法律上宠物仍然属于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的赔偿价值应当按照宠物狗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遛狗栓绳将成为一项法定义务,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这对居民饲养犬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下犬只伤人的责任认定也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养宠物的朋友们要多注意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