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费关系企业负担和百姓切身利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5月1日起将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围绕落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发了一系列操作性文件和配套办法,将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纳入减税降费“总盘子”,精准宣传培训、落实服务措施、快速处理问题、优化服务质效,确保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缴费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自5月15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亮点主要有: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内涵、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原则之一,强调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条例》明确,15类信息应主动公开外(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等新增内容),还要求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应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此外,《条例》对不予公开信息的种类予以了明确,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和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类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
方式上进一步多样化,强化便民服务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更加明确广泛,可采用多种媒体方式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对不合理要求进行规范。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