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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市监(原物价)处〔2019〕1号
当事人: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17号
法定代表人:汪勇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安粮城市广场”楼盘15号、16号楼商品住房过程中,明码标价备案公示时将上述楼盘“装修状态”标注为“装修房”,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向购房者交房时,不履行明码标价备案公示上的承诺,将未经装修的“毛坯房”向购房人销售并交房。
以上价格行为有原合肥市物价局网站房地产价格备案公示复印件、明码标价书复印件、检查登记表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十五号令)第七条第二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价格欺诈行为中无违法所得。本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市监(原物价)告〔2019〕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严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二)罚款40万元。
限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合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