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4号,主要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等,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X射线机、X光牙片机机房未依法进行环评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庐阳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陈述现正积极整改,请求减免处罚,经局案审会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