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10月25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枞阳县益农公司偷排污染长江水体一案,日前做出判决。被告单位益农公司被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并判令赔偿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被告单位的法人代表吴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指控,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间,由被告人吴某等人担任股东的被告单位益农公司,违反环评报告“严禁生产污水外排”的要求,以厂区补水名义逃避监管私自建设连接厂区污水池与长江的暗管,利用该暗管多次向长江直接排放污水。经鉴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及有毒物质挥发酚。检方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出,益农公司造纸废水偷排行为至少对6777米江段水质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产生了实质性环境损害,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潜在生态风险。检察机关认为,益农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
日前,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