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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显示,乔丹体育应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诉讼费5万元,并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两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