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食药监局印发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在全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要求学校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明年10月底前,我省所有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完成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餐饮服务单位追溯信息内容包括进货信息、贮存信息、运输信息、销售信息和其他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等五个方面。
在进货信息追溯方面,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完善索证索票、台账登记、进货查验记录;其中,大米、面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等大宗原料与预包装食品、调味料应100%可溯源。贮存信息方面,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及食品、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食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