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1日凌晨,熟睡中的先某迷迷糊糊感觉到“丈夫”钻进了被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待反应过来丈夫当晚不在家,先某极力反抗,撕扯中看清了对方的脸,竟是同村的拉某。这是发生在青海共和县的一起真实事件。
共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拉某驾车前往共和县的先某家附近,乘先某睡觉之机钻窗进入先某家中,在先某误认为是其丈夫的错误认识下,与先某发生了性关系。
男子辩称对方是自愿的:
拉某认为,虽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先某是自愿的。
拉某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他知道事发时先某的丈夫不在家,喝了酒后特地去了先某家,两人之前没有任何关系。“我用手机的手电筒照在先某的脸上把先某叫醒了,我问她‘我可不可以睡到土炕上’,她说‘可以’,躺下后我问她能不能睡到她的被窝里,她说‘可以’。我跟先某说把衣服脱了,先某就脱了衣服······”
拉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几个疑点。
该辩护人认为:
1。案发时不是深度睡眠阶段,被害人不应该在第一时间察觉不出被告人不是其丈夫。被害人陈述是穿着衣裤睡觉的,被告人进入其身体时才醒来,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成的。
2。如果被害人发现不是其丈夫时进行了反抗,那么被告人无法继续完成性行为。
3。被害人陈述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没有认出被告人,当时双方距离那么近,为什么在被告人逃跑时才认出。4。被害人陈述说在她反抗、哭喊的过程中吵醒了女儿,随即被告人逃跑,说明性行为未结束,但现在确定性行为已经完成,说明被害人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有使女儿醒来。
法院:认定构成强奸,判刑三年
共和县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拉某构成强奸。判决书中,法院作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拉某供述其知道被害人丈夫不在家,去被害人家的目的就是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去之前没有和被害人进行联系,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其也没有被害人的任何联系方式,之前也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且当晚其是翻窗进入被害人家封闭门,足以说明其主观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乘被害人熟睡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对此环节,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词以及拉某关于其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拉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一审以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