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65400元归个人使用,并将单位采购货物价值867020元茅台酒非法占为己有。
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罗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罗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齐(化名),男,199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城市副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265400元
被告人罗齐于2019年3月10日任职宜昌城市副经理兼酒水采购,负责管理宜昌区域人员、仓库管理、采购销售等工作。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酒批公司)销售模式为客户在易酒批平台内下单采购,后由所在地仓库予以配送并收款,当日货款于当天或次日与总部核对后并交到公司指定账户。被告人罗齐在任宜昌城市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宜昌区域仓库内500箱(1*24)420ml果粒橙、61件(6瓶/件)52度500ml五粮液、2瓶43度500ml飞天茅台私自出售,所得货款不入公司账户,私自挪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罗齐于2019年9月在未有相关订单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500箱果粒橙以54元/箱的价格出售给易酒批武汉区域李某,收取销售款共计27200元;
2、2019年12月份罗齐将上游供应商付给易酒批宜昌瓶43度500ml茅台酒退款1700元,私自挪用;
3、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罗齐在未有相关订单的情况下,私自将宜昌区域库存的30箱52度五粮液销售给荆州区域朱某,收取朱某货款1629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罗齐私自将库存的21箱52度五粮液分别销售给张某等人,收取货款114600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罗齐私自将库存的10箱52度五粮液销售给杨某,收取酒款54600元。
上述货款共计361000元,经审计共计价值359300元。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罗齐以下订单不提货的方式冲减五粮液(52度500ml)15件库存,价值81400元,冲减美汁源果粒橙420ml(1*24)500件库存,价值12500元,共计偿还公司货款93900元。被告人罗齐挪用货款项共计265400元。
侵占公司376瓶飞天茅台酒,一审获刑4年半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罗齐上报宜昌区域采购53度飞天茅台整箱30箱(6瓶/箱)和单瓶200瓶53度飞天茅台的计划,后易酒批公司集中采购后,分别于1月11日、1月13日通过德邦物流将上述酒水发货至宜昌区域。该批酒水采购款共计879000元。被告人罗齐签收快递后,未按规定将酒水进行入库登记,后经盘点,宜昌区域仓库盘亏30箱(6瓶/箱)和单瓶200瓶53度飞天茅台,其中因搬运破损4瓶,施某赔偿11980元。被告人罗齐将该批飞天茅台酒侵占,376瓶共计86702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罗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齐作为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654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罗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采购货物茅台酒非法占为己有,价值867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罗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能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罗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罗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判决后,罗齐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上诉人罗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由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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