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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设立食堂,合肥一工厂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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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1 09:19:40
合肥新航工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设立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在4月30日,“合肥新航工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1#、7#厂房、办公楼、科研楼、仓库”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因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行为被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34.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