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建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解密投标文件,违反开标规则,事后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被拒。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系原告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事宜,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28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宣城市某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发布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保证金28万元,并明确约定了投标保证金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网上不见面开标是近年来宣城市为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充分运用虚拟化、数字证书和云直播等信息化手段,将传统的开标过程迁移至网上,投标人无须到达会议现场,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只需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即可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质疑和在线回复等操作,达到和线下开标相同效果的新型招投标方式,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市场主体全面参与投标竞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安徽某建设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缴纳了28万元保证金,并在投标函中明确其已知悉该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2021年10月11日9时,招标活动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准时开始,规定投标企业须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412家公司通过网络远程参加开标。安徽某建设公司等3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同年10月21日,宣城市某开发区管委会向安徽某建设公司发出工程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告知函,称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安徽某建设公司将宣城市某开发区管委会及第三人招标代理机构诉至宣州区法院,提出系电子开标系统繁忙、卡顿导致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缴纳的28万元保证金。
为了快速解决纠纷,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秩序,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前往“不见面开标大厅”平台服务机构、安徽某建设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不见面开标的程序及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经过数次实地调查和严密的法庭调查,结合被告提供的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公告窗口内容、实时互动窗口内容、解密窗口内容打印件等进行分析认证,查明当时不见面电子开标系统未出现系统异常情况,且除安徽某建设公司等3家公司外,其余409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安徽某建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投标过程中开标系统出现异常,也未曾反映系统故障、进行咨询及采取其他措施等情况。法院认定安徽某建设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系自身原因导致。根据案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安徽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徽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建设公司未在招标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