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进行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是当下许多家长丰富孩子文娱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11月24日,《合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细则拟提出,这些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细则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此外,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资金保障,培训活动有序进行。征求意见稿提出,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在场地保障方面,学生教学空间也应该充足安全。为此,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多条明确的要求。
戏剧舞蹈类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其它类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7至14周岁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应设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招收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另外,从业人员或将需满足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等从业条件之一。
从即日起到12月23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511039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