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自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了《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月24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30929905@q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等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应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股东构成、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工程、营销、财务、客服等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失信等信息。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等。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向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征询。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院及行业协会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已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与发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包括AAA级、AA级、A级)、B级、C级和D级企业,根据其信用分值确定。信用基本分为80分,在信用基本分值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信用等级。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分值评定:(一)AAA级信用分数不低于135分;(二)AA级信用分数不低于120分;(三)A级信用分数不低于105分;(四)B级信用分数不低于85分;(五)C级信用分数不低于75分;(六)74分及以下的为D级。AAA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AA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A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规规定,在评价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为AAA级、AA级、A级。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一)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二)因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开发项目存在较大及以上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经查开发企业有责任的;(四)上一年度纳税信用为D级的;(五)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六)因企业原因,引起群访、越级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因企业原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八)在建设过程中,因企业原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并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三条 市房产局按照《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核定信用记录和评定信用等级,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加分。不良信用信息经市房产局核定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房产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开发企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计分和考核制度。市房产局每半年评定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存在异议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市房产局应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申诉属实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房产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对A级(包括AAA级、AA级、A级)企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公开表扬(包括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二)优先推荐参与省市级评比表彰;(三)提请相关部门在行政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五)提请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六)支持通过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降低监管账户余额预留额度。(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第十八条 对B级的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推荐参与省市级评比表彰;(二)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一定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余额预留不低于5%;(四)允许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五)列为一般监管对象。第十九条 对C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不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当前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5%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四)限制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条 对D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公布信用等级时,同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不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当前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10%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五)取消参与本市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须参加相关部门培训和测试,提高诚信经营意识;(七)取消该类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为D级的,同步将不良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良信用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企业,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将依照本办法在下一轮评价中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合房〔2019〕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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