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北市住建局、淮北市财政局等八家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维持房地产市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2023年2月1日起,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并且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双方或单方月缴存额相对应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时可贷额度不与缴存余额挂钩。
1、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单方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月缴存额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月缴存额在20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23年2月1日起,首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30%,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40%。
(三)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首次贷款的时间间隔。自2023年2月1日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次月即可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住房合理需求和消费
(四)加大“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租房提取额度上提高至1.5倍、三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租房提取额度上提高至2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含二孩及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分别按单方或夫妻双方月缴存额相对应档次的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提前还款办理解押手续,可申请办理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六)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延长认购期。支持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可延长认购期,最长不超过1年。
(八)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方式,缩短回迁安置周期,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发放购房券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选择购房券安置的群众,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帮扶企业纾困减负
(九)提优审批效率。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压缩审批时间;推行“拿地即开工”;允许开发企业通过备案承诺制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
(十)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贯彻落实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鼓励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住建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
(十二)落实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运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积极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落实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金融十六条政策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或综合评估。
(十三)强化融资服务对接。协调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上争取专项授信额度,给予银团贷款、配套融资、并购贷款等支持。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结合房地产企业诉求做好协调对接服务。
(十四)加大金融纾困帮扶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对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