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开服务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绩、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用部位的经营和收益等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收益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或者其他用途。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