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区、开发区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人数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校长、教师总人数的10%。
符合条件者一般需交流轮岗
依据《规定》,交流轮岗对象包括主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合肥高新区、合肥经开区、新站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和教师(含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
距法定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所学校满6年以上的校长(副校长)纳入交流轮岗范围,满12年的必须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需交流轮岗;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可以交流轮岗。
近6年内已有1年以上跨县域支教,或2年以上县域内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处于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身体状况确实不宜交流轮岗的;其他不宜交流轮岗的,可以暂不列为交流轮岗对象,但延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分为校际交流和集团校内交流
据悉,主城区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方式主要包括校际交流轮岗和集团校内交流轮岗两种。
校际交流轮岗主要是引导校长、骨干教师(含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向新建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提升带动新建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水平。集团校内交流轮岗主要是加大集团校内管理人员、教师双向交流轮岗力度,鼓励骨干教师交流到集团内薄弱学校,缩小集团内学校发展差距。
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学校布局、师资结构等情况,在区域内划分若干片区,实行片区内交流轮岗。各区、开发区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人数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校长、教师总人数的10%,其中,毕业年级交流轮岗教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毕业年级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人数的30%,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四县一市及跨区域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表现突出者可获奖励
为形成保障激励机制,参与交流轮岗的教师交流到新学校后,应按原聘任岗位聘任,其岗位工资不会降低,其在原单位岗位聘任年限计入新单位职称申报、岗位聘任年限。到乡村学校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将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任教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
对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在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经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交流到乡镇学校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各区、开发区可通过协调开通公交专线或加密公交频次等方式方便教师通勤。通过组织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主题沙龙活动、茶话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交流轮岗教师尽快适应新环境。对参加交流轮岗并表现突出的校长、教师,在提拔使用、评优表彰、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培养、输送优秀骨干教师的学校给予奖励支持。为形成约束,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校长教师,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理。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开发区,不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申报和市级评估范围。
力争用3~5年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规定》要求,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摸清底数,建立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教师信息目录。同时,全面了解学校薄弱和优势学科,充分诊断学校需求。根据调研摸排情况和区域实际,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原则上,每年7月底,各区、开发区确定交流轮岗对象,形成交流轮岗工作台账。每年8月中旬,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交流轮岗对象进行培训,确保秋季学期正常教育教学。每年12月底,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总结提炼,不断提高工作成效。教师交流轮岗不仅要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还要结合区域内教师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以及任教年级等情况,分批纳入、逐年推进。合肥市教育局表示,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