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王某某酒后与妻子吵架,竟放火烧家,还试图点燃门口的电动车,后大火幸被群众及时发现并扑灭。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据了解,2023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一间出租屋内,饮酒后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争吵,王某某先用打火机点燃房间内煤气瓶外包裹的塑料袋,并把着火的煤气瓶扔到租房外,又用打火机点燃室内的衣物,进而引燃租房内的洗衣机、冰箱、空调等,王某某还打翻机油瓶、试图点燃停在租房门口的电动车,后大火因周围群众及时发现而被扑灭。
经价格认定,被烧毁的洗衣机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420元。经现场勘验,案发地点房屋为二层半农村自建房,东西两边与相邻农宅并墙而建,该自建房已被分隔成多个单间用于出租。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时患有食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王景由家属代其赔偿房东周某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引起夫妻争吵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从轻处罚要求及辩护人金昊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