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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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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什么事了?合肥葛洲坝中和府众多业主拉横幅维权!

    近日,有网友曝光了葛洲坝中和府业主们在葛洲坝中和府现场的维权视频。业主诉求葛洲坝中和府业主对于维权方面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点:一、葛洲坝合肥公司存在以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根据案涉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叠拼1#、2#、8#、9#楼原规划飘窗槛墙为石材百叶,经现场勘查发现,葛洲坝公司在申请规划调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规划石材百叶变更为石材板,且为了掩人耳目在石材板上添加了几道细线条,显然不是石材百叶工艺,未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第二,根据案涉房屋规划设计方案,1#--10#楼南北立面窗户侧面设置细长条仿铜色铝板,经现场勘查发现,葛洲坝公司在申请规划调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取消了细长条仿铜色铝板,而是采取与相邻接石材同样的材料代替,未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第三,根据案涉房屋规划设计方案,中和府实体10栋建筑外立面均规划为米白色石材,经现场勘查发现,实际呈现出4栋建筑为米黄色(1#、2#、8#、9#),6栋建筑外立面颜色为米白色(3#、4#、5#、6#、7#、10#),未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二、葛洲坝合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降标减配,质量堪忧。具体表现为:1、关于形象大门:依据销售承诺及销售沙盘模型展示,实际呈现大门尺寸小、大门顶部材质取消装饰板、立面材质更换为劣质的铁皮板且凹凸不平整,入口地面铺砖减配为沥青路面。2、车库入口顶棚、小区围墙、架空层、小区绿化等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同程度减配变更比比皆是。负一楼、架空层渗水等质量问题,让人堪忧。3、一层入户大堂电梯厅部分地面、墙面均为瓷砖,葛洲坝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应予整改至与合同约定相符,更换为石材。4、园林绿化、小区景观、安装设备主材等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重减配降标。(以上图片均为国瑞府业主提供)葛洲坝中和府业主提出了相应的诉求:1、撤销规划核实合格证,暂缓竣工验收,向有关涉嫌渎职违纪人员进行问责和查处2、问题整改针对葛洲坝中国府二期业主投诉,出具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间,过程透明公开。3、兑现承诺葛洲坝作为知名央企之一,要严格履行销售承诺,兑现社会责任和义务,珍视自身品牌和社会声誉。

    安论小分队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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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巡游出租车春节假期临时加价,加收4元/车次,擅自乱涨价将被停岗

      1月9日,淮北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2023年淮北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春节期间实行临时运价及规范运营的通告》。通告表示,为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保障,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指导巡游出租车企业健全春节假期上岗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驾驶员积极性,确保运力充足。2023年春节期间淮北市城区客运出租车(巡游车)每趟次计价器打表外的基础上加收4元/车次,其他按现行运价规定执行。市城区客运出租车(巡游车)临时加价执行时间为:1月21日(除夕)0时至1月27日(正月初六)24时,此后恢复原运价(执行时间不得提前以及结束时间不得推后)。  同时,要求各出租汽车公司向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做好春节临时加价政策宣传,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此外,春节期间,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擅自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对驾驶员停岗7天学习,并移交交通执法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罚。

    安论小分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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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底,合肥市民将喝上万佛湖的水

      万佛湖将成为合肥市民的大水缸!今年,随着龙河口引水工程建成通水,这一愿望将变为现实。       万佛湖原名龙河口水库,是安徽十大水库之一。龙河口引水工程是合肥六安两市联合建设的重大战略性跨区域调水工程,总投资超过15亿元,设计输水总规模60万立方米/日。工程调水起点为舒城县龙河口水库,终点为肥西县磨墩水库,管道全长52.66公里,分舒城、肥西两个标段,通过建设取水闸室、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加压泵站等设施,实现从舒城县龙河口水库向合肥市输送优质原水。  该项目计划于2023年底全线完工,并投入运行。龙河口引水工程建成后,将为合肥市、舒城县城市供水开辟一条新的输水线路,实现合肥市水资源多元化配置,提升原水保障能力,更加有效保障合肥城乡用水需求和供水安全。安徽水利承建龙河口引水工程一标项目,该项目经理李鑫介绍,项目主要包括三大板块,即取水口工程,管道工程和隧洞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项目团队克服疫情防控下材料运送受阻、雨季水位上涨、夏季持续高温等诸多不利因素,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持续开展劳动竞赛,全力以赴保进度。  截至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60%,已完成管道铺设25.4公里,占比达到81%,各项任务有序开展,预计2023年11月底可以实现竣工通水。龙河口引水工程是打造合肥市民饮用水“多源、优质”供给格局、造福群众的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引龙河口水库到合肥磨墩水库,再输送到合肥第七、第八水厂,每年可以向合肥市输水1.2亿立方米,可以惠及合肥经开区、高新区、肥西县等区域。

    安论小分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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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一区婚姻登记大数据出炉!

      1月9日,合肥市蜀山区2022年婚姻登记大数据出炉。2022年,蜀山区婚姻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6548对,比上年增加680对,有约50%的夫妻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同比增长11.58%  据统计,2022年,蜀山区婚姻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6548对,比上年增加680对,同比增长11.58%;受理离婚登记申请4030对,比上年增加228对,同比增长5.99%;实际办理离婚登记2193对,比上年增加194对,同比增长9.70%;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书768件,比上年减少382对,同比减少33.21%;全年办理复婚1094对,占结婚登记的16.7%,占比率比去年减少6.9%。  2022年,蜀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实行提前预审、制定应急预案、增设登记窗口、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协调抽调志愿者力量,加大对特殊登记日的现场保障,顺利应对了2·22(261对)、5·20(310对)、9·9(167对)等结婚登记高峰。  从结婚年龄分布看,蜀山居民登记结婚的年龄高峰期为25岁至29岁,结婚人数为5325人,占结婚总数的40.66%;  30岁至34岁结婚人数3344人,占结婚总数的25.53%;  20岁至24岁与35至39岁,分别占结婚总数的8.07%和10.84%;  40岁以上占结婚总数的14.88%。  离婚的更冷静了  据了解,蜀山区2019年全年办理结婚登记7003对,离婚登记3866对;2020年办理结婚登记6256对,离婚登记5054对;2021年全年办理结婚登记5868对;受理离婚申请3802对,办理离婚登记1999对。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生效以来,离婚当事人须经历30天的冷静期后,才能最终申请发证(离婚证)。办理离婚手续从即时办变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蜀山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介绍,从2021年、2022年蜀山区数据来看,有约50%的夫妻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显出一定成效。

    安论小分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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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通报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

      1月9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3期)。  近期,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豆制品、肉制品、罐头、饼干、速冻食品等5类食品3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邱县邵岗乡胡同军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的干豆腐(千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安徽省公信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二、安徽五味腊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咸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舒城县桃溪万福咸货厂生产的咸猪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霍邱、舒城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安论小分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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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疼!合肥三岁萌娃清晨路上裸奔,民警为其找到家人

       1月8日早晨6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龙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个男孩光着屁股,在长江批发市场附近马路边哭,可能是跑丢了找不到家人。  值班民警高消防赶到现场后发现,男孩光着身子被群众抱在怀里。“孩子一个人站在门口,身上没穿衣服,天这么冷,孩子冻得让人心疼。”群众边说边将男孩交给了民警。民警将男孩抱在怀里耐心对其安抚,并询问基本情况。因年龄太小无法提供家庭详细信息,于是民警将男孩带到了派出所。  到派出所后,民警王振华拿出了自己的被褥让孩子在床上躺着,民警樊蕊买来了早餐,辅警苏子昭打电话让其爱人送来了衣物。  值班民警一边调取附近监控,一边联系周边小区物业共同寻找。上午9时许,派出所接到了男孩外婆的报警电话。原来,男孩今年3岁,家里做早点生意,早晨独自在家睡觉,醒来时发现家中无人便出来寻找,不料越走越远导致迷路。  临近年关,市场人多繁杂,民警提醒家长一定要照看好孩子,防止出现走散走失等意外。如发现孩子走失,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寻求帮助。

    安论小分队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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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电动车的注意!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八十七号)《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三章 登 记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第五章 保 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第三章 登 记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第十五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发放。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继续有效。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二)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三)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四)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第二十六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保 障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第二十八条 地铁站、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和设施。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未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有关方面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从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的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责任。第三十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第三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测和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第三十三条 申请补办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买卖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或者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依法可以处罚的,应当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第四十六条 依法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相应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依法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论小分队

    2023-01-09

    8896
  • 春运期间,合肥南站800个停车位,免费开放!

    今年春运到南站再也不用为停车发愁了记者从南站综管办获悉1月7日至2月15日合肥高铁南站南广场P3停车场免费对外开放合肥高铁南站综管办工作人员介绍,从1月7日至2月15日春运期间,南站南广场P3停车场将免费对市民开放,市民出行将更加方便而且更实惠。据介绍,合肥南站南广场P3停车场共有约800个车位。据悉,2023年春运期间免费开放是南站综管办本着最大化的便民服务宗旨,同时也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请旅客选择从繁华大道辅道入口或昆仑山路入口或徽州大道辅道入口进入P3地下停车场,有序停放车辆,或者用导航搜索南站P3停车场也可直达。停好车后可以选择1、3、5号电梯至广场层,沿途按着标识,就可北行至到达大厅接送旅客。

    安论小分队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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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人造太阳”取得新成果

      1月7日,记者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获悉,近期,该院“人造太阳”东方超环EAST团队取得了系列原创性的基础物理研究成果。当天,国际学术期刊《科学·进展》发表了该团队在高能量约束先进模式等离子体运行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资料图)  实现高性能等离子体稳态运行是未来聚变堆必须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托卡马克先进运行模式是当前磁约束核聚变研究的热点之一。EAST团队在托卡马克装置实验研究中发现并证明了一种新的高能量约束模式,这种先进模式大幅度提高了能量约束效率,具有芯部无杂质积累,便于聚变反应生成物排出,维持平稳温度台基等优点,并实现了芯部高约束与边界不稳定性的兼容,保证了长时间尺度上的高性能等离子体运行。这种无需通过外部控制来确保等离子体稳态运行的高能量约束模式,对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和未来聚变堆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长脉冲放电数据图此外,科研团队还在湍流驱动等离子体电流、偏滤器脱靶与高约束等离子体兼容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相关研究成果日前发表在《物理评论快报》和《自然·通讯》上。科研团队在等离子体物理基础研究领域深耕探索,发现系列新的物理现象,揭示和验证了其中的相关物理机制,为聚变堆的建设和运行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

    安论工作队

    2023-01-07

    8675
  • 乐富强双湖湾项目无证施工被罚46.39万元!

    1月3日,据信用合肥双公示内容显示,合肥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在未领取LY202203地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6.39万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2022年3月17日,乐富强以1210万元/亩竞得位于庐阳区四里河路以西,规划二路以北的庐阳区LY202203号地块,总价54043.1万元,住宅楼面价9075元/㎡,溢价率12.56%。6月29日,该地块案名公布,乐富强双湖湾。

    安论工作队

    2023-01-07

    8975
  • 无证擅自施工!同庆楼全资子公司被通报处罚

    1月6日,信用合肥双公示信息显示,安徽星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瑶海富茂大饭店装修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罚,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7650元。公开资料显示,安徽星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法定代表人为尹慧娟,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是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论工作队

    2023-01-07

    8851
  • 春节能否燃放烟花爆竹?安徽已有13市发布公告,仍严格执行!

    新春佳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问题成为网络热点,一些呼吁解禁烟花爆竹的声音受到广泛关注。近期,安徽全省各地相继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安徽各地仍将严格执行已经出台的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已划定的禁放区,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各级人民政府已划定的限放区,仅在规定时段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不属于禁放、限放区域的地区,宣传倡导广大市民群众不放、少放烟花爆竹,过一个更加祥和美满、绿色低碳的春节。合肥市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12月30日,合肥警方发布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2023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合肥市公安机关将继续不懈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四县一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本市全域范围内(除庐江县、巢湖市公告非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淮北市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淮北市市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S238省道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以及濉溪县濉溪镇等区域为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亳州市根据亳州发布公众号显示,亳州市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度在全市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亳州市谯城区、高新区、涡阳、蒙城、利辛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部分地点。宿州市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宿政秘〔2021〕7号)要求,宿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区域为: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及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全域,顺河乡、符离镇建成区,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蚌埠市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明确,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高新区、经开区全域内为禁放区,三县也划定了相应的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阜阳市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阜政秘〔2022〕13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 2022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22〕4 号),阜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新华街道、袁寨镇,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北至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该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阜阳市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东至插花镇茨淮新河南岸、正午镇、袁寨镇,西至宁老庄镇、西湖镇、程集镇、三塔集镇,北至宁老庄镇、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插花镇茨淮新河南岸,南至三塔集镇、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该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淮南市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年,淮南市继续实施《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及寿县、凤台县、潘集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淮南市全域范围内(除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公告非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零售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六安市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按照《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今年六安市城区将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在主城区“寿春路一滨河大道一清源路莲香路一天堂寨路一凤凰河一阜六铁路一杭总干果一创新路裕丰路金裕大道一电厂铁路专线一沪汉蓉高铁南苑路一梅山南路一南湖北路一洪山路一丰源大道一迎宾大道一三汉河一杭淠干渠一长淮路一一元大道一河总干渠银雀路”所合围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马鞍山市根据马鞍山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年,马鞍山继续实施《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主城区范围内的花山区、雨山区(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芜湖市根据芜湖日报发布,今年芜湖市将继续常态化开展禁放工作,对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芜湖市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镜湖区、弋江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宣城市根据今日宣州公众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宣城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划定下列范围作为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鳌峰东路、水阳江、青弋江大道、凤萃路、昭亭北路、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商合杭高铁、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水阳江北大道、水阳江东大道、宛陵东路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成区合围区域。池州市根据池州发布公众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年池州市关于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范围等政策措施保持不变,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公路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具体范围为贵池区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为禁放区。安庆市根据安庆之声发布,1月4日,安庆市禁放办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禁放禁烧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2023年春节期间禁放禁烧工作。根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安庆城区禁放禁烧区域范围为229.34平方公里,除新洲乡、海口镇、五横乡、山口乡以及老峰镇部分区域外,其他均在禁放区域内。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也需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且有国家机关等十类地点全年禁放。

    安论小分队

    2023-01-06

    8701
  • 合肥轨道6号线、8号线最新进展!

    1月5日,合肥轨道建设工地捷报频传,顺利完成6号线一期肥西路站至望江东路站区间右线贯通、8号线一期一里井站至灵璧路站区间右线贯通2个节点,全体建设人员持续保持“冲刺”姿态,不断刷新工程建设进度条。6号线6号线一期肥西路站至望江东路站区间右线为该线贯通的第4条盾构单线区间。此前,该区间左线已于2022年12月10日顺利贯通,“肥望”区间成为6号线一期工程第2条实现双线贯通的区间。“肥望”区间右线全长681.095米。盾构机自肥西路站始发,沿望江西路向东掘进,过程中下穿南七通道及人防工程、金寨路高架桥基础等多个Ⅱ级风险源,至望江东路站接收。截至目前,6号线一期17座车站已有6座主体结构封顶,36条盾构单线区间已有4条贯通。8号线8号线一期一里井站至灵璧路站区间右线为该线贯通的第14条盾构单线区间。此前,该区间左线已于2022年10月29日顺利贯通,“一灵”区间成为8号线一期工程第6条实现双线贯通的区间。“一灵”区间右线全长1538.295米,该区间盾构机由灵璧路站始发,沿阜阳北路向南掘进,至一里井站接收。区间主要穿越粉砂层、黏土层、强风化泥质砂岩层、中风化砂岩层,地质构造变化大、环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截至目前,8号线一期12座车站已有11座主体结构封顶,24条盾构单线区间已有14条贯通。

    安论小分队

    2023-01-06

    8368
  • 安徽一市通知:出租车实行临时加价!

      1月4日,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春节期间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临时加价的通知》。根据通知,此次春节的临时加价收费标准为4元/车次,加价时间为1月21日(除夕)零时至1月27日(正月初六)二十四时(共7天)。  各巡游出租车公司即日起可到属地税务主管部门申领1元、2元定额发票,发放给驾驶员使用。同时要求各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要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在巡游出租车醒目位置张贴临时加价标贴提示,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做好向乘客解释说明,明码标价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安论小分队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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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一地划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新安镇全部区域,汊河镇“天河—滁河—来河—相官路(规划名)—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包括新安镇、汊河镇)所在地建成区为限制燃放区域,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半塔镇限放区域:罗庄路—滁天路—龙潭河东—白塔公园西—皖东烈士陵园东—小康路北—草塘路—G345国道所合围区域。水口镇限放区域:东至水东村毛郢小区和水口法庭,南至上蔡村金郢组和中石油加油站,西至桥西居民区和老来河,北至水东村灯塘组与陶郢组抗旱渠。大英镇限放区域:东至大英交通管理站,南至大英镇政府、广洋村南庄组,西至中石化加油站,北至大英中学、广洋村王郢组。雷官镇限放区域:东至王庄桥,南至余庄桥,西至雷官粮站,北至敬老院。施官镇限放区域:东至施官村三安组,南至液化气站,西至施河大桥,北至北外环路。舜山镇限放区域: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新来河舜山段所合围区域。张山镇限放区域:G345国道(张山中学至三岔路段)与张山镇十字街两侧200米范围内。独山镇限放区域:东至滨水风光带,南至独磁路街道头,西至水渠,北至独山中学。三城镇限放区域:广大路(东至广大三岔路口,西至三城中心小学)两侧400米范围内。杨郢乡限放区域:东外环路—余庄村许郢组田间道—街道西屯仓水库东侧—街道南公园所合围区域。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2023年1月4日来安县违规燃放、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曝光名单

    安论小分队

    2023-01-05

    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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