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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腐败变质、以次充好食品,永辉、百大合家福、好市发超市成典型案例

    近日,部分网友反映政府发放的暖心物资包中肉品、蔬菜存在品质差的问题。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处置结果通报如下:1.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腐败变质猪肉案2022年10月29日,接群众举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向保供的隔离小区提供存在异味、不新鲜保供肉,涉嫌销售腐败变质猪肉,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瑶海区保供单位,向保供的隔离小区供应冷鲜猪肉。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向保供隔离小区供应的猪肉中因分装、贮存、配送周期较长且未严把产品质量关,造成保供猪肉腐败变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对该公司予以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腐败变质猪肉;3、罚款60万元。2.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次充好销售猪肉案2022年10月30日,接群众举报,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向保供的隔离小区提供冷鲜肉涉嫌以次充好,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承接区商务局的保供任务,向保供的隔离小区供应冷鲜猪肉,但该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向保供隔离小区供应的猪肉中掺杂了批次为2022年6月的冷冻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对该公司予以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2、罚款290000元。3.安徽钜大好市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次充好销售猪肉案2022年10月30日,接群众举报,安徽钜大好市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好市发超市)未按照相关要求,向保供的隔离小区提供冷鲜肉,涉嫌以次充好,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瑶海区保供单位,向保供的隔离小区供应冷鲜猪肉,但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向保供隔离小区供应的猪肉中掺杂了批次为2022年7月24日的冷冻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对该公司予以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40元;2、罚款150000元。据了解,三家企业已第一时间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保供物资进行更换,并将向社会公开道歉。

    安论小分队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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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安徽抽检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饮料、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等8类食品70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94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鱼小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天猫鱼小呆食品旗舰店)在天猫商城销售的、标称合肥健后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肥乐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麦饼干(黑芝麻味)鱼小呆系列,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健后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合肥庐阳区长胜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淮北市相山区尹成跃纯净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皖露纯净水厂生产的皖露,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安徽爱心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拼多多任氏爱心园食品官方旗舰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爱心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宫廷桃酥,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爱心园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闫兴侠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六、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淮北市杜集区韩楼仟家惠超市销售的芹菜,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阜阳市颖清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颖清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九、合肥庐阳区解正兵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淮北市相山区尹成跃纯净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淮北市杜集区金河纯净水厂生产的金河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安论工作队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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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2项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涉疫物资和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重拳整治各类养老诈骗行为,依法严查“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大力整治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医用防护服案2022年7月25日,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Ⅱ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6800件、生产工具、生产原料和违法所得,并罚款632.4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24日,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防护服出库单、“松海医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签、黄板五层瓦楞纸箱、封口机、单面透明内包材、环氧乙烷灭菌卡片、产品合格证明标签、连体式防护服废弃服料等等生产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等生产资质证件。经查,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与吉林四平市某疾控中心网签购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万件合同后,从杭州购进防护服成衣回肥东着手进行包装生产。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相关因素,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非法生产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防疫人员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涉疫物资的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二、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五常大米”案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0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非五常大米原产地收购来的稻谷加工成大米后,使用标注名称为五常市当地企业的包装袋进行分包销售,并将大米产地标注为五常市,其两次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6.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五常大米”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消费者心目中优质大米的代名词之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五常大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五常大米”的声誉。查办此类案件,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维护了消费者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三、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标的食品案2022年6月2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霉菌超标。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以网络销售形式全部售出,销售价10.93元∕罐,违法所得371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食品中的霉菌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其失去食用价值,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市场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四、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违法经营食品案2022年3月15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4日,在对赵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抽检时,检验出其销售的“徽墨酥(熟粉类)”霉菌(CFU/g)实测值为2000(标准指标为≤150),超过国家标准13倍。2022年1月7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赵某某伪造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徽墨酥(熟粉类)”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相关采购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贮存食品的场所无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也无空调、温湿度计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涉案“徽墨酥(熟粉类)”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为当事人赵某某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徽墨酥(熟粉类)”包装上自行用打码器标注的。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的规定,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生产日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重点关注的信息,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进行食品溯源调查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并使得食品无法追溯。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五、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使用“神医”“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案2022年6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住所地进行检查,发现有10多人(多为老年人)正在听徐某某推荐“寿世芝华” 等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开始在住所地集中宣传包衣型压片糖果“寿世芝华” 等产品具有治疗更年期退化症、妇女病、皮肤病、痛风、老人斑、骨折等疾病的功效。为增加可信度,屋内张贴有“面诊全系应用”、“舌诊全息应用”等宣传图,但案涉产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至案发时,徐某某销售金额达12万元。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不法商家利用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焦虑,将其产品宣传成包治百病的“神药”,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有的可能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重拳出击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乱象,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六、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某某等人“神药”虚假宣传案2022年6月2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贾某某等人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已查封三处经营场所,扣押涉案食品、饰品等200种,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9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祺脉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贾某某等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开展分享会宣传营销驼奶粉、硒萃和QK纤溶酶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发放听课积分,参加“1元购”商品活动,免费试吃和旅游等方式,向辖区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硒萃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天恩配方驼奶粉、QK纤溶酶片等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等多种治疗功效,但却无法提供医学证明。2022年2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就当事人前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要认准产品编号、执行文号等标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谨防上当受骗。七、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赵某某干货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2022年6月1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捣毁生产窝点1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6月1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超大花”、“三星特好”两品种银耳(共计25箱250KG)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两种银耳抽样送检。经检验,两种银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品名“超大好”银耳超过标准限量值24倍,品名“三星特好”银耳超过44倍。经初步核查,涉案货值约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商家通过用二氧化硫熏制银耳的方法,提高银耳的“颜值”以增加销量。消费者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银耳后极易引起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更会对咽喉造成刺激,给呼吸和消化系统造成严重损伤。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八、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远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2年7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远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9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免费发放印有广告宣传语的打火机、棉签涉嫌广告违法。经查,当事人在交通路口、公交车站台等人流量大的场所以赠送打火机、棉签的方式发布广告,以打火机、棉签为载体的广告语包括“爱的时刻软?快?短?”“悄悄强大,惊艳枕边人”“除了跟老婆不行外,跟其他人都行”等充满性暗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内容,还有“98.9%主流男人的共同选择”“...粉丝达四万...”等无法证实的虚假广告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利用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发布明显具有色情、暴力特征或不良诱导内容,通过宣扬低俗恶搞内容诱导消费,有违公序良俗。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庸俗、低俗、媚俗的“无底线营销”违法广告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九、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2年7月26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6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问题线索,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起重机的制造、安装和交付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经安装检验。经查,2018年9月27日和10月20日,当事人分别与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安诚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电动单梁起重机加工承揽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制造、安装并向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机2台,向安诚阀门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机1台。上述3台起重机于2018年11月入场安装,2019年1月安装完毕并实际交付两家公司使用。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使用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以另案处理)。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相关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2022年6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祥生十里小区的电梯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的12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且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按要求申报检验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管理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电梯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安全,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须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安论小分队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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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公布9月份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全市2022年9月份终生禁驾人员名单、非现场处罚违法车辆TOP10。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法律点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非现场处罚违法车辆TOP10非现场处罚违法车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曝光,也是为了警示教育所有驾驶人,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驾车出行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酒驾、拒绝交通肇事逃逸。高风险运输企业清单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根据机动车和驾驶人相关指标,确定了一批交通安全高风险运输企业。现对2022年9月份涉及合肥市交通安全高风险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消除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请上述交通安全高风险运输企业认真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教育。夯实源头管理基础,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合肥警方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

    安论工作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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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蚌埠市住建局消防结合根治农民工工资欠薪

    2022年,蚌埠市住建局坚持“消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强化措施,精准发力,采取“建立一套体系、聚焦两个支付、抓好三个联动”工作模式,有效提升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遏制欠薪问题的发生。一、建立一套体系,夯实根治欠薪工作基础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蚌埠市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建立劳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确保根治欠薪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二、聚焦两个支付,抓好责任单位源头管控。聚焦“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两个根源性问题,认真梳理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11个方面,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在建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反复“拉网式”检查,将项目相关情况挂图对账销号,对项目存在问题,且不能有效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今年,共检查项目142 个,下发整改通知单116 份,发现问题409 个,对33个未按要求整改的责任单位移交行政处罚。三、抓好三个联动,形成根治欠薪工作合力一是抓好房地产市场与建筑市场之间的联动。在春节、中秋前等重要清欠节点,优先将解付的监管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共解付监管资金4亿余元,专项用农民工工资发放。二是抓好辖区政府联动。对项目欠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做到“一案一策”,积极与辖区政府协同联动,有效防范化解珍宝岛、水游城、淮上万达等相关风险项目。三是抓好市直部门联动。对涉及到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联合人社部门列为高风险务工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对我市建筑市场形成有效震慑。今年共15人列为高风险务工人员名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件,涉及7人。

    安论小分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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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今天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部署,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积极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7月29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阜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部分正在销售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润滑油。  经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106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渠道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机油对汽车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被誉为发动机的血液,目前市面上一些黑心商家销售假劣机油的事件时有发生。假劣机油存在润滑清洁能力差,密封性能差,无法为发动机降温等问题,会直接或间接引起车辆故障,对车辆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机油产品,购买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颍州区双清路的阜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冷库中存放有外包装箱标新西兰产“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3箱,均未张贴“安徽冷链追溯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当地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及消毒证明等。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从杭州某牛羊肉经营部购进上述箱标新西兰产“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4箱,已售1箱,货值金额628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3箱、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酵,我国进口冷链食品的新冠病毒输入潜在风险不断增大,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都有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冷链食品的消费安全备受社会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冷链食品新冠风险防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品牌“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规格:600克/罐),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本次监督抽检为网络抽检,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以代发货的网络销售形式全部售出,销售价10.93元罐,违法所得3716.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9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霉菌是自然界常见真菌,是用来判定食品在被加工过程中被污染程度和卫生质量的指标。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其失去食用价值,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阳某超市有限公司颍泉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阳某超市有限公司颍泉分公司经营的包括韭菜在内的农副产品及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验项目中腐霉利的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从阜阳市颍州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16.7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99.87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腐霉利是农药的一种,常用于果蔬作物的霉菌防治。会对人体的皮肤、黏膜产生刺激,若是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农产品还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等产生危害。农药使用事关农产品生产,更事关食品安全,农药残留一直是食品安全的一大重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四个最严”标准,强化监督、严厉执法,确保农产品去“毒”进程不断前进,为实现农产品无毒无害化目标履职尽责。  案例5.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7月11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界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设置在一家具广场中庭正在使用的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编号为:10#、11#、12#、13#、14#、15#、16#、17#共计8部自动扶梯均已超过检验日期且电梯处于使用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导致上述自动扶梯超期未检且在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9月7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主体,肩负着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理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严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不断筑牢安全生产经营防线。  案例6.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颍上县某日用品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5月7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颍上县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内宣传用保健手册有冬虫夏草含有抗癌活性物质、三七抗癌抗肿瘤、桑黄控制癌细胞繁殖和再生等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门招使用“中医养生咨询”,在店内灯幕使用“中医养生”和店内工作人员使用自制“保健养生册”对其销售的产品作虚假的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些商家为了牟利,对所售商品进行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老年人很容易相信,在浪费金钱购买的同时,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7.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案  2022年1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接到案件线索,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婴幼儿鳕鱼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检验项目中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婴幼儿鳕鱼球”340罐,销售300罐,召回240罐,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5月10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锌是人体,尤其是婴幼儿不可缺少的一种微量元素,缺锌可能会导致幼儿食欲不振、皮肤粗糙、免疫力差、出现偏食与挑食的现象,还可能影响孩子的身体和智力发育。目前,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婴幼儿辅助食品来为孩子补充各种微量元素,而长期食用一些营养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婴幼儿食品不仅不能满足孩子每日的营养需求,还延误了孩子生长发育的时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婴幼儿食品监管力度,提高婴幼儿食品抽检频次和覆盖面,严厉打击婴幼儿食品违法行为,为孩子们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8.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2年1月11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其中,对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当事人被抽检样品车速限值、短路保护、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一经销商处购进了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以合格产品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罚没245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限速器的装配结合面及紧固螺钉在没有采用胶固封的情况下,无法起到防篡改作用,而提高车速不仅影响车辆本身的稳定性,还会对骑车人造成干扰。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中均应当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等保护装置,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或安装了不符合规定的保护装置同样难以对电动自行车起到保护作用,极大地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9.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泉县姜寨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农资产品案  2022年6月13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泉县姜寨镇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微生物菌剂(豆粕油渣)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不符合GB20287-2006《农作物微生物菌剂》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购进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微生物菌剂(豆粕油渣)4吨,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检验结果送达时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微生物菌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8月30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微生物菌剂既能生根促根,改良土壤,壮苗,促吸收,提质增产,还可以治土传病害,微生物菌剂中有效活菌的含量直接影响其上述作用的效果,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农资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抽检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农资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农耕者权益。

    安论工作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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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码的新骗局,警惕!

      最近有很多人都被骗了,现在是疫情常态化防控时期,健康码和核酸证明都是必不可少的凭证。但是骗子却把手伸到了核酸检测上,大家一定要警惕了。套路如下:  1、你是“密切接触者”?  诈骗分子冒充防疫工作人员向受害者发送钓鱼链接短信,谎称受害人是新冠确诊人员的密切接触者,诱导受害者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随后再以近期大数据行程卡访问量过大,存在系统故障为由,索取短信验证码确认行程轨迹,进而骗取钱财。    2、你的快递被检测出新冠阳性  诈骗分子伪冒“快递客服”给你打电话,谎称你的快递检测出了新冠阳性,已被销毁,但可以申请理赔。在你加了“客服”好友后,骗子向你发送虚假“官方网站”,并诱导你填写个人支付信息,盗走你的资金。此时还有一个大坑在等着你跳入。骗子以你的支付信用不足、理赔渠道未开通、赔款无法到账等为由,诱导你进行贷款,将钱转至诈骗分子账户,骗取钱款。  3、推销新冠特效药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推销,谎称有防疫“特效药”,诱导受害者前往钓鱼链接购买,从而获取个人银行信息盗取银行余额。    4、你的健康码有异常  诈骗分子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谎称受害者健康码存在异常,要求受害人速速前往公安机关核查。受害人相信后,主动提出将电话转至 “公安局”进行线上调查,随后“公安人员”称在核查行程时发现受害人有几笔异常经济交易,怀疑与一起洗钱案有关,要求受害人配合调查清查资金洗清嫌疑,进而骗取钱财。  警方提醒  1.请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和扫描一切可疑二维码,谨防误进钓鱼网站,泄露个人信息。  2.防疫工作人员不会索要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若有任何关于“流调”、“健康码”异常等疑惑,请及时联系居委会、派出所寻求帮助。  3.当接到所谓“客服”来电,遇到包裹丢失赔付等问题,须通过官方平台谨慎核实对方身份并对相关情况咨询确认。  4. 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办案,更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  5.如果被骗,请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拨打96110电话报警。

    安论工作队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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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参加核酸检测、不戴口罩等2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警方提醒以下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佩戴口罩的步骤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会有什么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八】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二】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十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九】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十】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来源:光明网

    安论工作队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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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一公司直播杀猪并售卖未经检疫猪肉,农业农村局:拒不改正,罚款3万元

      近日,安徽池州一食品公司因直播宰杀未经检疫的生猪,同时直播售卖,被罚款 3 万元。  企查查 app 显示,2022 年 3 月,执法人员发现池州市祺岭生态苑食品有限公司一职工章某某安排工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屠宰场锅炉房后方,手工宰杀生猪,社会人员邵某某同时在现场进行网络直播销售。  章某某违反规定为其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产品 B ) ,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公章。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在知晓该情况后亦未明确指定公章管理人员,未如实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此外,执法人员在随机调取查阅该公司相关台账时发现,其生猪进厂 ( 场 ) 查验登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生猪产品出厂 ( 场 ) 记录均不齐全,各类记录数据与实际不相符。  此前,2021 年 8 月,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与程某进行整改面谈,责令该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前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建立生猪进厂 ( 场 ) 查验登记制度;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建立生猪产品出厂 ( 场 ) 记录制度。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认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规定。2022 年 9 月 30 日,对其作出处罚:公司罚款 3 万元,主管人员程某罚款 2 万元。  10 月 11 日,九派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涉事公司,未取得回应。  企查查 app 显示,池州市祺岭生态苑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06 月 01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猪屠宰、加工,畜禽养殖等。

    安论小分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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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验收擅自交付!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被罚35.15万

    10月8日,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未组织合肥滨湖金融创新城项目展示中心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5.15万元的行政处罚。据公开资料显示,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门俊,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由合肥复地复聚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云谷实业发展合伙企业共同控股。

    安论工作队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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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惕!这种诈骗新手段

      社保卡在外地存在违规报销?警惕!社保卡诈骗又现新手段。  近期,市人社局接到不少群众反映,接到自称是所谓“社会保险监督科”的工作人员电话,以“社保卡在外地存在违规报销行为”为由,要求群众尽快上传非本人申领社保卡证明,否则将在2个小时内停用、拉黑合肥市社保卡,并“热心”帮助群众转接至“公安局”,诱导群众添加QQ号,进行QQ视频线上笔录;  还有以“社会电子健康账户已锁”为由,发送诈骗短信,要求参保人登录网站(实为涉诈钓鱼网址)进行认证。  针对以上电信诈骗,市人社局再次提醒,谨记以下几条,举一反三识破诈骗花式套路。  01  凡是电话中自称“通信管理局、保险、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以您“个人信息泄露、涉嫌洗钱、涉案、异地刷卡”等理由,主动帮您转接“公安机关”的,都是诈骗!  02  凡是通过电话、QQ、微信或者其他通讯交友软件办案做笔录的“公检法机关”,都是诈骗!  03  凡是短信里内含网址链接的,切勿轻易点击,收到业务类、通知类等信息,务必通过官方渠道咨询核实!  04  凡是对于陌生的电话和短信,切勿轻信,更不要随意泄露个人社会保障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请广大市民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需了解社保业务和社保卡政策等,可关注市人社局官网等官方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也可拨打0551-12333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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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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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三个月!合肥市公布第三批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

    近日,合肥市人社局公布2022年第三批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公示。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现将合肥市2022年第三批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三个月。一、宿迁明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8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89.1285万元,引发群体性事件。该公司在巢湖市承建的中铁佰和佰乐项目中拖欠8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89.1285万元。2022年7月18日,合肥市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快递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巢人社监令〔2022〕46号),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8月3日,巢湖市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巢人社监列告字[2022]2号),2022年8月22日,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巢人社监列决字[2022]2号),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二、安徽翔莱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1.03万元,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该公司在承建的滨湖云谷金融城项目中拖欠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1.03万元。2022年7月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Z0001397),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7月8日,包河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2022年7月11日,包河区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包人社监列决字[2022]2号),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三、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拖欠12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34.533万元,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该公司在承建的滨湖海伦广场项目中拖欠拖欠12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34.533万元。2022年6月6日,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Z0000647),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6月28日,包河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2022年7月1日,包河区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包人社监列决字[2022]1号),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9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正在办理移交手续。

    安论小分队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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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家!合肥2022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布

      近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22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  宿迁明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8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89.1285万元,引发群体性事件。  安徽翔莱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1.03万元,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拖欠12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34.533万元,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安论小分队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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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批次!安徽刚刚通报不合格食品

    9月28日,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在最近抽检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等13类食品1018批次样品中,15批次不合格。一、安徽忠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京东半日闲食品旗舰店)在京东商城销售的、标称安徽忠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上海盒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皖东食品厂生产的拉面丸子(烧烤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蚌埠欧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好味坊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糯米锅巴(原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阜阳市临泉县杨桥刘涛金谷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中堂酒业有限公司(合肥)生产的中堂知酒味(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五、滁州市天长市盛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仁和路店销售的、标称宿州市萧县红双喜葡萄酒庄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赤霞珠干红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六、六安市金寨万润发超市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七、铜陵市枞阳县港城广场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吴成兵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安庆市宿松县发到家购物广场销售的琵琶腿(鸡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马鞍山市含山县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铜陵市枞阳县爱尚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晖之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委托铜陵颐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生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六安徽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徽农梦食品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笋干,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淮北市田家庵区客为尊超市销售的、标称黄山徽牧农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广州市桂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榙榙芒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安徽丽台皖超市有限公司(芜湖)销售的、标称安徽聚淼食品有限公司(芜湖)委托安徽省乐饮食品有限公司(芜湖)生产的木子の茶(芋圆烧仙草奶茶-经典原味)(固体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阜阳市颍泉区圣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水之韵饮用纯净水(桶装),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黄山、宿松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小时代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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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三家酒店存在违法行为被卫健委查处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出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家酒店因存在违法行为被罚。1、合肥宏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警告、罚款1500元;2、合肥德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警告、罚款1100元;3、安徽叁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区分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警告、罚款人民币11500元。

    小时代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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