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该银行正门玻璃窗上、入门处左侧、大厅位置均有标示“马鞍山农商银行 玉兔呈祥 惊喜钜惠”的宣传单,宣传单上附有马鞍山农商银行与他行平均利率对比的表格,显示“马鞍山农商银行一年期利率2.25%、二年期利率2.60%、三年期利率3.15%、他行平均利率一年期利率1.90%、二年期利率2.40%、三年期利率2.90%”等信息。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宣传单标示的他行平均利率低于我县部分商业银行的利率,当事人涉嫌贬低他行存款利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023年1月13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月13日,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的负责人夏烨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1月19日至2月3日,执法人员对我县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走访调查,收集了我县其他9家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宣传用的标示与其他银行利率对比的宣传单,为马鞍山农商银行总行印制,印制前当事人曾对我县其他银行各期存款利率进行过调查,得知部分银行存款利率高于马鞍山农商银行,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马鞍山农商银行总行。马鞍山农商银行总行印制好宣传单后,当事人采取将宣传单粘贴于营业大厅玻璃窗上、制作宣传板、在宣传台上摆放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宣传。宣传单的主要内容体现为马鞍山农商行存款利率高于他行平均利率,并列举出以10万元存款为例在马鞍山农商行多存利息金额,以此吸引储户。经执法人员走访调查本县其他9家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大部分银行的存款利率高于当事人宣传单上标示的他行平均利率,部分银行的存款利率高于当事人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本县其他9家商业银行实际平均利率,一年期平均利率2.01%、二年期平均利率2.51%、三年期平均利率3.10%,均高于当事人宣传的他行平均利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调查当事人标有“马鞍山农商银行 玉兔呈祥 惊喜钜惠”宣传单的制作、宣传情况;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证据(五)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5份及宣传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在宣传单上对比马鞍山农商银行与他行平均利率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其他银行存款利率图片及表格4份,证明当事人前期调查过怀远县其他银行存款利率的事实。证据(七)中国人民银行怀远支行情况说明1份,证明怀远县开展个人存款业务共有10家银行。证据(八)怀远县其他9家银行存款利率说明、利率宣传材料、营业场所拍摄的利率宣传照片12份,及怀远县各银行存款利率统计表1份,证明怀远县其他9家银行同期的实际存款利率及各行平均利率。证据(九)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4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马鞍山农商银行怀远支行关于我行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的申辩意见》,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理由不成立,原因是如下:1、当事人提出其海报、宣传单上标明的对比利率为“马鞍山农商银行”与“他行平均利率”,并未标注“马鞍山农商银行怀远支行”。我局认为,马鞍山农商银行怀远支行是我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其在经营场所张贴海报、宣传单,宣传的受众是我县辖区内的储户,其传播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让我县储户误认为该支行的利率高于本县其他银行利率,是否标注“马鞍山农商银行怀远支行”不影响其贬损他行存款利率的违法动机。2、当事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一般被认为是商业诋毁行为,其宣传内容并未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对象,其行为并不符合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认为,商业诋毁行为可以针对特定的竞争者,也可以针对不特定的竞争者。无论其发布的内容指名或者不指名,特指或者泛指,只要相关公众可以根据宣传内容推测其指向的竞争对手,即可认定为商业诋毁,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3、当事人提出其行为非主观恶意。据调查,宣传海报、宣传单印制前,当事人曾对我县其他银行各期存款利率进行过调查,得知部分银行存款利率高于马鞍山农商银行,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马鞍山农商银行总行。马鞍山农商银行总行印制好宣传单后,当事人在明知宣传内容不实的前提下,仍采取将宣传单粘贴于营业大厅玻璃窗上、制作宣传板、在宣传台上摆放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宣传,传播虚假信息,属主观故意。综上原因,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为吸引储户,吸收存款,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在明知怀远县部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比本行高的情况下,罔顾事实,向公众宣传不实的马鞍山农商银行与他行的利率对比信息,贬损他行存款利率,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构成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积极配合,及时更换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海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4日